合神心意的性關係

在健全且合神心意的性關係中,夫妻雙方不再單屬自己,也屬於配偶,這不等於你擁有另一個人,而是你們彼此降服,只有在降服與信任的前提下,性生活才會滿足。

在人類墮落以前

聖經描述神起初造男造女,目的是要人類在婚姻的前提之下和婚姻的結合當中來享受性關係,是基於很好的理由。

神在創造的每個階段都會說:「神看著是好的…神看著是好的……,」最後說:「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。」(創1:31)然而在一切甚好當中,有一件事不太好——「那人獨居不好。」(創2:28)這是在人類墮落之前。

情慾不等於愛

不當的性行為包括兩種,一種是「婚前性行為」,另一種是「婚外性行為」,要瞭解為何禁止這些性行為,我們要瞭解經文對於「性」的觀點。

保羅在以弗所書將淫亂和貪婪相提並論:「在你們中間,至於淫亂,並一切污穢,或是貪婪,在你們中間連提都不可,方合聖徒的體統。」(弗5:3)「你們」指的是以弗所的信徒,保羅提到淫亂、污穢、貪心的人,並指出情慾是一種出於自私的貪婪,目的是為滿足自己。

聖經告訴我們,性方面的罪與其它罪行不同,保羅在哥林多前書6:18所說:「人所犯的,無論什麼罪,都在身子以外,惟有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子。」「淫亂」的出發點,是「情慾」而非「愛」。情慾和愛截然不同,情慾不等於性渴望,我們都有性渴望,但情慾是建立在貪婪之上,以自我為中心來尋求自我滿足,這樣做的人是傷害自己的身體。

有時我們分不清情慾和愛的差別,你可以參考舊約聖經《撒母耳記下》13章1-15節,押沙龍與他瑪的故事,便清楚講到了受情慾驅策的例子。

為什麼性一定得在婚姻裡?

情慾是以自我為中心,愛的性關係則是以對方為中心,用付出的方式來滿足配偶。你或許會說,即使婚前也可能彼此相愛啊,這種情形下的婚前性行為也不正當嗎?

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章,告訴我們為什麼不可以,第7章前半段指出婚姻中性關係如何運作:「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丈夫;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,乃在妻子」(林前7:4)

保羅指出,在健全且合神心意的性關係中,夫妻雙方不再單屬自己,也屬於配偶,妻子屬於丈夫,丈夫屬於妻子,這不等於你擁有另一個人,而是你們彼此降服,降服是放棄自主,不再為自己而活,婚禮的意義就在於此,兩人公開宣示,將自己降服於彼此。有人認為「婚禮只是儀式,只是一張紙」,這樣的人其實不懂婚姻,如果只是一張紙,沒有也罷。

以弗所書5章用基督徒的生命來比喻婚姻,也用婚姻比喻基督徒的生命,兩者無所謂先後,都能貼切顯示出彼此的特點,基督徒的生命和婚姻,重點都在「信任」及「降服」。當兩人在「信任」的前提下進入「彼此降服」的關係,就會產生「安全感」,這只在婚姻關係中才會發生。因此單身時期守貞,是一件美好、健康、有益的事。

只有在「降服」與「信任」的前提下,性生活才會滿足。如果「信任」受到破壞,就難以維繫應有的夫妻關係,要花一段時間來重建。因此性生活不僅是夫妻對彼此的責任,也是二人合為一體的表現。

( 本文摘自查爾斯‧普萊士牧師信息《愛與性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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