聖經裡明明記載了上帝降下許多災難和刑罰,為什麼基督徒還說祂是良善的神?從是誰殺了死刑犯,是法警?是法官?還是…的這件事上,我們就可以看出,端倪就在此…
我們從一個角度來舉例,十多年前陳進興的事件,他殺了很多的人,到了最後終於被抓了,當他進到法院裡面被法官最後判他死刑,這時候的我們並不會說:「這個法官怎麼那麼殘酷!」、「為什麼沒有愛心!」以及「為什麼不給他一個機會!」…等等,因為我們對法官的要求只有一個,就是公義。我們甚至會說,如果法官判得太輕,我們還會稱他為恐龍法官。並且當執行死刑的時候,我們不會說這個槍斃的警察殘酷、動手殺人或者一點愛心和憐憫都沒有。
因此,我們要回頭來問一個問題,陳進興是誰殺死的?是這個警察嗎?還是法官呢?是陳進興殺了自己的生命。所以從這個角度,當我們回頭看整個的舊約,其實神在舊約裡面,當人選擇跟律法互動的時候,律法帶來的刑罰就成為必須的結果,而在最後執行的時候,不能說是神沒有憐憫、慈愛。因為這不是神起初的心意,但當百姓選擇跟律法互動時,這就是必然的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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